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76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深化改革,提升学生军事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省军区系统各单位和各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是指普通高等学校的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高中阶段学校的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活动。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公共必修课,是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必修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都应开展学生军训。
第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着力创新制度机制,着力增强基础保障,着力加强质量监测,全面提高学生军训质量效益,充分发挥学生军训综合育人功能,为国家人才培养战略实施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 坚持党管军训、军民融合、集约高效、依法治训、理论技能并重和属地管理原则。到2020年,基本建成军地协作、上下衔接、高效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学科定位准确、内容与时俱进、教学手段先进、综合保障有力的教育教学体系,专职与兼职结合、部队与学校共建的师资队伍体系,以现役部队为骨干、民兵预备役部队为支撑的承训力量体系,机制健全、标准明晰、制度完善的质量监测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运行有序、综合效益显著的学生军训新格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生军训是国家法定行为,军地各级领导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切实加强学生军训工作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省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省军区各一名领导担任组长,成员有省教育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食药监局、省人防办、省编办等单位,负责全省学生军训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由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和省教育厅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按照工作部署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 军地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统筹,军事部门负责学生军训所需承训力量计划调配、施训管理、枪支弹药及模拟训练器材的保障。
第九条 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须配备专人专职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各省辖市要相应成立学生军训组织领导机构,须配备专人专职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切实履行本级学生军训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十条 坚持党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领导管理力量和工作指导力度,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的正确方向。学校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健全落实校长负责、党政分工落实的学生军训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学生军训、民兵预备役、兵役、人民防空等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特别是新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强对学生军训政策、做法和经验的正面宣传报道,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和支持学生军训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组训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施教、施训,规范教学内容,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减军事训练教育内容和时数。军事训练期间因其他工作占用的时间要予以补调。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至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军事理论课教学不少于36学时。
高中阶段学校军训时间为7至14天,集中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7个训练日,军事知识讲座不少于5个专题,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情况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课程建设要求,把学生军训纳入学校课程建设整体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安排和公共资源配置。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在完成大纲规定的军事理论教学外,应积极开设与军事课相关的选修课和举办讲座。可在大纲必修内容的基础上,充实新军事理论、新装备介绍、国家安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热点问题分析等内容,大力宣传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目标要求,弘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学生的英雄情怀、国防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增强综合育人效果。
第十七条 军事理论教学应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的主渠道作用,重视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课程在教学中的应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战备基础、战术基础动作、防护、轻武器射击等课目训练和军事体育训练,提升训练的实用性和质量效益。普通高等学校可在交通、网络、通信、医学、航空航天等军民通用专业积极开展特色军训,适当增加校本特色内容。
第十九条 实行学生军训年度计划制度,推行学生军训错峰训练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学校要根据教育教学规律、课程建设要求和承训任务需求,合理安排训练时段,常态化、分批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原则上在学生第一学年内完成军事训练任务。
每年春季开学后,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提出帮训需求,由省教育厅商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综合统筹辖区内军训场地、帮训教官等制定帮训计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级下达,由参训学校根据军训统一安排制定教学计划。高中阶段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帮训需求报至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商所在地同级军事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 军地各级要准确把握学生军训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使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和红色基因在青少年中固化为铁一般的信仰、铁一般的信念、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担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就地就近组织参训学生参观军营、革命遗迹、国防教育基地,拜祭烈士陵园和纪念碑等活动,弘扬历史英雄事迹,继承革命先烈的英烈精神。
第二十一条 省军区要加强对承训力量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文明施训、科学组训、正规管训,切实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坚决杜绝违规开展学生军训商业化运营和市场化运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参训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大学生军训安全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军训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安全培训、过程管理、保险赔付、伤害预防的学生军训风险管控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军训意外伤害事故和事件。
第二十四条 在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的指导下,遴选学生军事训练专家,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高校军事课教学研究、评价指导、咨询服务;组织和开展军事课教学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承担学生军训专项任务等。
第二十五条 规范军事课教材编写,建立教材准入制度,确保教材的政策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集聚军地学生军训专家、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在省内建立军事理论教学协作区,通过示范教学、统一调讲、授课竞赛等办法,认定审核一批内容、地域全覆盖的军事课优质课程,发现培养一批教学骨干,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推广,切实提升学生军事课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依托辖区内部分军地院校和省军区教导训练机构建立学生军训协同创新基地,开展学生军训协同创新研究,建立学生军训教研、科研制度,开展学生军训的政策性、科学性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视学生军训课题研究,设立学生军训专项课题。要将学生军训和国防教育有关选题纳入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课题等省、厅级课题统筹考虑,面向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公开组织申报。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生军训研究成果交流、推广应用,支持学生军训专业性社会组织建设,大力提升军事教师学术研究能力水平。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三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课教学任务的需要,建立军事理论教研室,并按照公共必修课教师配备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在军事课课程体系建设完备之前,军事理论教研室应设在“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所在院系,其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内部管理等参照“两课”教师标准进行。
第三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和聘任的办法解决,由学校政治、历史、语文等专业课老师兼职教学,也可聘用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和驻军、武警部队、军队院校军官、文职人员或退役军人进行教学。
各省辖市应至少配备一名负责学校军事知识教学工作的专职教研员。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学生军训特点完善军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其专职军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参照“两课”标准组织进行,确保军事教师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奖励、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学团队工作室建设工作,实现教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三十四条 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应加强对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军事教师队伍常态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好辖区内派遣军官作用,切实担负起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教师培训和学生军训组织计划、训练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省军区要加强派遣军官考评管理,把担负教学、培训和组织开展学生军训任务作为硬指标纳入考评体系。
第三十六条 按照军地有关规定,改进派遣军官选拔配备、职务评任办法,健全任职培训、在职轮训制度,落实课时费、差旅费等相关待遇保障。
第三十七条 推动建立驻军、武警部队和军队院校选派优秀军官、文职人员到驻地普通高等学校进行军事理论授课机制,弥补派遣军官和专职军事教师力量的不足。
第五章综合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军训工作经费按事权划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学校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合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军训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要加强学生军训经费保障,学校要统筹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各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以及军事知识讲座,如承训教官补贴、训练期间承训教官食宿交通、军事教师和承训教官培训、训练器材及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往返交通费及水电费等学生军训相关费用开支。
第四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学生军训任务的计入年度后备力量训练任务,其误工补贴、伙食补助、差旅费等从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中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学校军训经费予以解决。
第四十一条 省军区应积极统筹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选派高素质官兵承担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任务;探索依托优秀复退军人编组民兵预备役承训队伍的路子,建立承训单位、教官资质认证制度,切实搞好岗前培训和在职轮训,不断提升帮训教官组训能力水平。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积极推进退伍复学大学生经专业化培训后担任教官自训的路子。
第四十二条 学生军训所需部队承训力量由省军区协调省内驻军、武警部队和军队院校予以安排,任务单位按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任务所需的承训力量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统筹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组训。
第四十三条 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及模拟训练器材从民兵训练装备器材中调整解决,训练枪支配发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经军事机关批准,学生军训枪支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军分区或者县(区、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员编配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学生军训枪支由军分区代管。各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将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信息(枪支型号、数量等),定期报送辖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高中阶段学校集中军事训练应充分利用学校校园、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现有的训练场地进行。部队和民兵预备役训练场地应向学生军训开放。
第四十五条 坚持整合资源、开放共享、综合利用。鼓励新建集学生军训、民兵预备役训练、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课、全民国防教育于一体的综合训练基地,或利用军地闲置场地以及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进行改建扩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充分支持。
第六章 质量评测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学生军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军训质量监督检查,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特点,建立学生军训工作专项督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在学生军训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加强学生军训工作绩效评估和问责。
第四十八条 各级学生军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年度述职考核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学校年度学生军训情况按职级进行统计汇总,将各地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学生军事素养状况、师资与承训力量建设、经费场地器材保障等情况,录入国家统一下发的学生军训管理信息系统,并形成学生军训年度综合报告逐级上报,对学生军训进行全面监测和跟踪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业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